影響所及,包含廚房用水龍頭、吧台龍頭、浴室臉盆用水龍頭、飲水機以及閥門、儀表等任何其他終端的供水裝置,不分商業用或是住宅用,只要是安裝用來配送人體消費用水的裝置,皆必須符合此法案所要求之鉛含量必須在0.25%以下的規範標準。
依目前現有法規,無鉛化的標準為在管道及其配套設備中,鉛的含量不得超過8%,在水管及其配套設備中,鉛的含量不超過4%,即合乎規定。
但AB1953法案對原有飲用水供水系統相關產品的「無鉛」標準進行了調整,其採用加權濃度控制替代簡單濃度控制,規定產品內與水接觸的零件其鉛成份含量與個別占整個水道面積的百分比計算後之總合鉛含量必須在0.25%以下。
且為了能確認產品有達到此新標準的要求,製造商必須透過第三方機構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測試之產品有符合AB1953的規範標準。目前國內金屬中心及SGS都取得IAPMO的認可,可協助廠商向IAPMO申請California Lead Plumbing Law(AB 1953)之相關認證。
【AB1953無鉛法案與NSF61規範的差異】:
AB1953無鉛法案並不是用來取代NSF61規範,NSF61是測量鉛及其他重金屬與有機物質,在使用產品時會釋放到水中的含量之標準。AB1953法案的要求是指產品內與水接觸的零件其鉛成份含量與個別占整個水道面積的百分比計算後之總合的鉛含量必須在0.25%以下。
NSF已對列名內容做了些許變動,並加入一條「本產品同時按照NSF/ANSI 標準61-附錄G(鉛含量加權平均值?=0.25%)認證並符合AB1953法案的提示說明。
【關於RoHS的規定】: